宜兴市屺亭中学

菁菁校园学校简介

宜兴市屺亭中学学校章程

发布时间:2024-06-05 21:16 栏目:学校简介 发布单位:宜兴市屺亭中学 点击量:5020 【公开】

宜兴市屺亭中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办学管理行为,依法维护学校、教职员工及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办学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好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教育兴国战略和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和地址

学校全称:宜兴市屺亭中学

英文表述:Yixing Qiting Middle School

简称:屺中

学校地址:宜兴市屺亭街道河东路129号

邮政编码:214213

学校网址:

https://www.yxjyy.net/index.php?r=space/school/theme/content/view&sid=96b90b11ea93fb02031579f095&id=72402&cid=2310

第三条  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

本校由宜兴市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学校是一所公办全日制初中,学制三年。       

第四条  学校招生对象与规模

根据宜兴市教育局公布的公办初中招生方案,结合经开区(屺亭街道)常住人口实际,学校招生对象、范围:以来自宜兴市悲鸿实验小学应届毕业生为主要生源。学校设计规模为三个年级,每个年级 4 个教学班,共计 12个教学班。每班学额为 45 人,不超过 50 人。

第五条  学校接受宜兴市教育局的行政管理,并接受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的督导,依法探索和建立现代学校制度。

 

第二章 办学理念和学校文化

第六条  办学宗旨、办学理念与发展目标:学校坚持“以人为本、五育并举、立德树人、全面发展”的核心理念,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国家人才培养总目标,根据历史和校情确立本校办学目标:使学校成为师生生命健康成长的乐园,努力把学生培养成志向高远、自强不息、有创新精神、有实践能力、有个性特长的一代新人。

第七条  文化精神和办学特色:以徐悲鸿校园文化建设引领学校特色化发展,学校从徐悲鸿卓越的艺术生涯和不朽的人格境界中挖掘、提炼,让他的爱国、敬业、坚毅、奉献等精神作为学校发展和师生成长的核心内容,灌注到学校文化建设的各个层面,从而彰显学校办学思想和人文特色。

校训:励志  自强

校风:焕发活力  昂扬向上

教风:着意激励  引导搏进 

学风:融情投入  坚持不懈 

校歌:《昂扬向上》

校徽:  image.png       校旗:image.png

校庆日:4月16日(江苏省示范初中揭牌日)

学校历史:学校创办于1956年

 

第三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依法治校,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学生的一日活动;

(三)依据学校章程的规定招收学生;

(四)依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妥善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六)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的非法干涉;

(七)依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三)维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家长了解学生在校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章 学校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  党组织机构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等规定,成立中共宜兴市屺亭中学支部委员会。学校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由5人组成。分设专职副书记、组织、宣传、纪检委员,分工负责相关工作,每届任期为5年。

第十一条  党组织工作职责

(一)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建立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织书记、校长任组长,专职副书记、副校长任副组长,制定意识形态工作实施方案,定期分析研判工作形势,落实防范措施,细化党办(党政办)和德育、教学、群团、后勤等部门的工作任务,完善检查考核机制,推动意识形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切实掌握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和话语权;

(二)积极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保证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决定在本校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三)加强对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充分行使职权,监督学校行政全面完成教育教学的各项任务和校务公开工作;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党员和教职工学习政治理论、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加强党的思想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抓好党员和干部的廉洁自律,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做好党员的评议、鉴定工作,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

(七)建立有效激励机制,不断推进和完善学校制度建设,努力建设学习型的团队,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才优势,促进学校各方面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党组书记工作职责

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深度融合,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带头执行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织工作安排;

(二)团结带领学校全体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主持研究由党组织决策的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四)主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德育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的贯彻落实;

(五)负责学校党组织班子自身建设,主持政治理论学习、班子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落实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制度,做好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培训、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七)按照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教师等人才招聘、培养、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等工作;

(八)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织委员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其他党的重要会议,代表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工)委报告工作;

(九)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履行抓学生德育工作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重要工作推进和重难点问题破解,指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十)负责协调党组织与行政之间的工作关系,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规定建立党政工核心小组,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察、培养,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和师德师风教育,保证、监督学校行政工作的健康运行。

第十四条  校长和副校长由宜兴市教育局聘任,市教育局对学校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  校长职责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支持配合学校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严格执行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负责招生、考试和学生学籍管理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开齐开足各类课程,合法合规选用使用教材,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科学普及和法治宣传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组织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等方案,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研究制定和执行学校薪酬分配和福利待遇方案。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各类对外交流与合作,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等开展合作交流,加强家校社联系,提升家庭教育水平,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学校在校长领导下建立校务委员会,下设教导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发动教职工参与学校事务的决策与管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民主管理;成立家长委员会,实现教育与家庭社区一体化管理。

 

第五章  校党公会议事规

第十八条  总则

(一)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二)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合理确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三)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校长办公会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性。

第十九条  议事决策范围

学校党组织会议直接讨论决定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上级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年度基层党建重点任务安排和工作报告、上级党组织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班子民主生活会及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和整改落实情况、党内集中学习教育等方面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讨论行政管理中决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以及校长办公会议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和学校章程的制定修订,党组织重要规章制度和学校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党组织重要文件的印发、修订、废止等;

(四)学校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及执行决议决定的重大举措,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报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等;

(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研究学校党组织班子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制定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研究干部教育、培训、选拔、管理、考核和监督以及挂职援派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向上级党组织推荐优秀年轻干部事项等;

(六)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制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加强人才政治引领、政治吸纳、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研究教师等招聘、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等人才工作重要事项;推选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提名拟以学校名义推荐的专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人选;研究离退休干部教师工作有关事项;

(七)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发展党员、党组织工作经费预算和使用、党费收缴使用,党群工作机构设置与调整、党务人员配备、党内表彰奖励与处分,以及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撤销、换届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落实意识形态和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强化党建带工建、团建、妇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民族宗教工作等事项;

(十)学校参与国家、省、市和市(县)区重大活动、重要政治性任务等方面的事项;

(十一)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事项;

(十二)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事项:

(一)讨论通过拟由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方案;

(二)讨论贯彻落实党组织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

(三)讨论研究教师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选用使用、校园文化建设、学校内涵发展等工作规划和规章制度;

(四)讨论研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招生考试改革、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教学科研及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方案;

(五)讨论研究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措施和学校文化活动、科学普及活动方案;

(六)讨论研究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七)研究落实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八)研究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九)讨论决定学校一定额度范围内资金使用问题(具体额度由学校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讨论决定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后勤日常运行保障、信息化日常维护等工作,研究学校安全稳定和突发事件处置方案;

(十一)需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会议议题的确定

(一)党组织会议议题由学校党组织班子成员提出,经党办(党政办)统筹,报党组织书记确定。经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提前列入党组织会议议题。校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校长确定。临时动议的议题,原则上不列入会议议程,确需紧急上会的,经党组织书记、校长同意后方可上会;

(二)学校党组织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组织书记与校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列入会议议题,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干部工作的方案,在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对涉及教职工职称评审、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当征求其所在基层党组织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三)重要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提出议题时,议题提出人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和情况说明。议题确定后,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材料,应由党办(党政办)或校办一般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四)建立健全党组织书记和校长定期沟通制度。党组织书记和校长要及时交流思想、工作情况,带头维护班子团结。采取书记、校长沟通会等形式,对拟提交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党组织书记、校长应当进行充分酝酿,在会前听取对方意见,书记、校长意见不一致的,原则上应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党支部设置的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应当在会前就议题事项与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充分沟通。党组织书记和校长沟通可通过会议形式进行,会议不对事项进行决策,一般由书记召集并主持,视情邀请副校长和专职副书记等参加,书记、校长也可指定相关人员列席。书记、校长原则上每周沟通不少于一次,对涉及学校突发事件、重要工作部署、上级交办重要事项等随时沟通会商;

(五)同一议题涉及两名以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的,应提前在相关领导之间沟通酝酿,一般形成一致意见后提出。上会研究的议题,如相关领导班子成员因故缺席,应提前听取意见,并由会议主持人向与会人员通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  会议组织和议事决策程序

(一)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定期召开,形成会议制度。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二)党组织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织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委托党组织副书记或党组织班子其他成员召集并主持;

(三)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委托行政班子其他成员召集并主持;

(四)党组织会议参加人员为党组织班子成员,非中共党员的学校行政班子其他成员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党组织书记指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视需要参加会议,其他人员是否列席会议由校长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

(五)党组织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书记和校长应当同时到会。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建议,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六)党组织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原则。议事的基本程序是:1、由提出议题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就议题作汇报;2、列席会议的议题相关人员可作必要的解释说明;3、参加会议成员根据汇报说明,结合各自分工充分发表意见;4、在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可进行表决;

(七)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根据不同事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意见建议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讨论或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逐人表决;

(八)党组织会议决议分为: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部门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九)党组织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十)如遇突发事件需要进行决策,但又无法及时召开党组织会议的,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迅速向党组织会议报告;

(十一)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事项,与会人员应明确表达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在广泛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凡涉及“三重一大”等事项时,必须由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十二)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议须建立决策回避制度。如涉及本人利益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十三)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十四)党办或校办应详细如实记录会议情况(包括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发言及意见、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等),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交会议主持人签字。讨论结果应向未到会的党组织或行政班子成员通报;

(十五)加强会议统筹管理,梳理规范会议流程,做好会议衔接转承和设计,视情应分则分、宜合则合,防止次序颠倒、内容错乱、互相替代。学校党办、校办制定落实各类会议的组织和议事决策程序,提出合理化建议。

学校党组织书记和校长由一人担任、党组织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高度重合的,内容涉及学习传达上级有关精神、通知通报有关情况、沟通征询有关事项、务虚研讨有关问题等,可视情合并召开。

第二十二条  决定落实和监督

(一)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分别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并负责督办。如分工和职责有交叉,由党组织书记或校长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党办或校办负责协调学校内设机构推进落实。党组织书记或校长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相关班子成员负领导责任,内设机构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二)在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执行过程中,党组织书记和校长要及时掌握情况,加强沟通协调,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交流,积极研究解决;

(三)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工作。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互相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注意协调配合,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四)党组织书记和校长、班子成员沟通机制落实情况,作为述职评议考核、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重要内容;

(五)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职责,带头执行会议形成的决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形成合力。对党组织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提出;对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本级党组织提出,但在决定改变之前必须执行;

(六)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在执行过程中,相关班子成员、责任部门应及时报告决定事项的执行完成情况。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以致决定事项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及时由相关班子成员提出工作建议,并按照程序提请召开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进行复议;

(七)党组织要建立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党办对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建立台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负责全程督办。会议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及时向党组织会议汇报,确保决策落实;

(八)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议重要决策属于公开范围的,要按规定及时公开,自觉接受党员和教职工的监督;

(九)党组织会议重要决策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校长办公会议应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

(十)建立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的、决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本应由党组织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的权利

(一)享有宪法、法律赋予的一切权利;

(二)依据教学大纲、学校的教学计划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教育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开展教育活动;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内容等方面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三)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开展学术争鸣;

(四)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五)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改革、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八)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教育,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学习、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其他职工的权利与义务参照教师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的奖励与处分

(一)学校制订《绩效工资考核办法》、《教职工奖惩条例》,规范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罚;

(二)被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表彰或处理的,按照上级相关要求操作。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的职务聘任

(一)推进“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完善学校聘用管理,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岗位聘用管理和考核的实施意见(试行)》(宜教发〔2020〕32 号)精神;

(二)学校根据市局核定的工作岗位总数,完善聘用方案,科学、合理设置专任教师岗位和教辅工勤人员岗位数量;公布全校工作岗位设置情况,明确各类岗位的任职条件、任职要求及任职目标;

(三)教职工个人申请,填写《宜兴市中小学教职工工作岗位聘用申请表》。上学年度如有“适岗聘用”落聘待岗培训人员,待岗期满经学校考核合格后,进入本学年度聘用程序;

(四)学校结合校情,制订切实可行、公开公正的聘用规则。根据教职工申请,按照聘用规则,结合岗位履职考核结果,紧扣对应条件,学校实施分类聘用。聘用数量必须小于等于核定的工作岗位总数;岗位总数之外的未聘(落聘)人员,要明晰并上报人员去向,不得隐瞒、不得照顾;

(五)根据聘用结果签订教职工岗位聘用书(附轮岗人员,由实际工作学校与其签订 1 年期《教职工岗位聘用书》。缓聘、待岗教师由学校与相关人员签订《缓聘(或待岗)期内考核责任书》,内容包括缓聘(或待岗)缘由、期限、暂安排的工作岗位等;

(六)针对聘用岗位,以学期为单位进行工作岗位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与下一学年度的岗位聘用类别相挂钩。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入学及学籍管理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江苏省教育厅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权利

(一)愉快地参加一日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学具;

(二)在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的发展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的机会;

(四)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生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规范行为,培养良好思想品德;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完成各项学习任务;

(四)热爱劳动,艰苦朴素,树立勤俭节约观念;

(五)关心集体,助人为乐,自主自立自尊自强。

第三十一条  学生的奖励

对学生的奖励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学金等。

  (一)三好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综合素质评价居班级前列者,可推选为校级“三好生”,学校发给奖状和奖品;各级三好学生在校级“三好学生”中推荐产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担任学生干部,工作积极主动,热心服务同学,以身作则,严以律己,成绩名列班级前茅者,可推选为校级“优干生”,学校发给奖状和奖品,并在其中产生各级优秀学生干部;

  (三)学习标兵:学习态度好、方法好、习惯好且期末考试成绩名列班级前列者,可推选为“学习标兵”,学校发给奖状及奖品;

  (四)进步生:凡思想品质、学习成绩进步显著的学生,可推选为“进步生”,期末由学校发给奖状及奖品;

  (五)“鸿源五星少年”:行为习惯良好,礼仪规范,举止文明,可推选,由学校发给奖状及奖品;

  (六)优秀共青团员和团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团员及优秀团干部,授予荣誉证书及奖品;

  (七)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各级运动竞技、书法、美术、声乐等艺术比赛,获奖者学校授予相应荣誉称号,给予一定的奖励;

  (八)凡为学校赢得其他荣誉或突出表现的学生个人或团体,学校视情况予以特殊表彰。

第三十二条  学生的处分

对学生进行处分必须注重教育效果,公正合理,依法依规。

(一)对违反纪律或犯有错误的学生,应耐心批评教育、疏导,帮助他们改正错误。一般不轻易处分,对极少确实有严重错误或者经常违反学生守则、违法乱纪,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必要时邀请教育局、社区、公安部门介入;

(二)对学生给予处分前,要召开由校长、德育副校长、教导主任、班主任、心理教师、家长、学生本人及相关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处分等级及家校配合的教育方法;

(三)对学生给予处分或撤销处分需经以上联席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改正了错误,进步显著,可撤销处分;

(五)任何处分过程心理教师必须全程参与,做好心理疏导,预防心理问题。

 

第八章  师生合法权益保障

第三十三条  师生校内保障和救济机制

(一)投诉处理机制:学生对教师的行为不满意或不当,可先向教师反映,如仍无法解决,可向校长室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正式投诉。教师对学生的问题也可采取同样的方式处理;

(二)申诉机制:学生和教师在校内因某些事情遭受了不公正的待遇,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三)纠纷调解机制:学校应设立纠纷调解委员会,通过对师生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促进双方和解,化解矛盾;

(四)诉讼救济机制:在校内纠纷无法通过上述机制解决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通过法院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申诉的机构

校内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是受理教职工校内申诉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成员七人,由党支部、工会、团队、各处主任和教师代表组成,主任委员由工会主席担任,负责召集工作小组会议,讨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申诉的程序

(一)教职工对于学校行政行为中有违规或损害自己正当权益之处,经正常行政程序处理无法解决的,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请申诉;

(二)教职工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校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相关资料;

(三)对教职工提出的申诉,学校申诉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意见;

(四)学校申诉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对涉及教职工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有权要求作出被申诉事项决定的部门限期以书面形式提供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逾期未提供的,视为该申诉事项决定不合理或无依据;

(五)学校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六)工作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提请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复议。3、原处理决定缺乏足够依据,建议学校行政撤消原处理决定。4、教职工如对申诉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七)申诉受理工作小组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本人签收或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送达并在校内公告栏内公告;

(八)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九)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教职工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工作小组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教职工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诉的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党支部、校长室、教导处、工会、班主任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书面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设在教导处(德育主任),作为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诉的程序

(一)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采用口头申诉或提出书面申诉申请书的形式向申诉办公室提出申诉。1、书面申请既可以由学生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由监护人或委托人代理的,因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申诉的要求,事实与理由,并可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2、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办公室应当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等;

(二)审查受理:学生申诉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收到申请书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通知申诉人不予以受理,并说明理由,做好记录;

(三)调查听证:1、学生申诉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2、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作好笔录;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4、申诉受理办公室成员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回避由其他成员代为受理;

(四)作出处理决定:申诉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诉书决定受理的十五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档。在处理申诉案件时,如当事人自愿,可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需要,可拟定调解书,双方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

(五)申诉办公室作出的处理决定,要制成处理决定书,由申诉办公室成员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

(六)不服申诉处理决定的,可于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再申诉,以一次为限,附原申诉书及原处理决定书;

(七)受理小组在收到再申诉书五日内召开会议,并于会后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书。如逾期未作处理或对再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诉人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或依法提出诉讼。如需撤回申诉或再申诉,可在申诉办公室作出处理决定前申请撤回。

 

第九章  学校的教育教学

第三十八条  学校贯彻《中学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增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接受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法制教育及学校优良传统教育。

第三十九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通过教育科研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充分引用现代教育技术,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引导学生的理想与道德、知识与智慧、个性与特长、技能与创造性、合作与责任感等方面的全面协调发展。

第四十一条  按学科设立教学研究组,各教研组设组长1名,组织本教研组教师开展教学常规工作及教科研活动,积极推广现代教育技术。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课程标准等法规性文件。认真抓好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课外辅导、教学质量监控和课外活动等管理环节。

第四十三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组织好期中、期末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毕业考试、考查。认真做好中考等各项相关事务工作。

第四十四条  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和学生评价等方式,切实做好教学质量评估工作。注意采用各种科学评价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监控的可靠性。

第四十五条  根据有关的学籍管理规定,严格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保证学籍档案齐全。学生办理转学、休学、复学等必须手续规范。

第四十六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指导者,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学校图书馆、实验室、现代教育技术室等部门是教育教学、教育科研的重要职能机构,应加强这些部门专业人员的管理、使用与培养,改善其装备条件。

第四十八条  贯彻执行国家《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认真组织学校的体育卫生工作,保障体育卫生器材和场地,不断提高师生健康水平。

 

第十章  学校的教科研

第四十九条  主要任务

坚持科研强师、科研提质、科研兴校的工作思路,使教育教学和管理常规工作与教育科研工作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形成人人参与课题研究,骨干教师人人有小课题,打造精选题、真实践、勤反思的科研氛围,提高教师的科研水平。

  第五十条  基本准则

  (一)建设成具有学校特色、符合学校发展实际的科研网络体系。为了让课题研究更切实、有效、深入,学校在择定课题时要切准教学改革的热点,凸现课题的前瞻性和推广价值,确定对学校工作起导向作用的课题;

  (二)实施规范化的课题研究过程管理,提高一线教师教学研究的能力。建设开题论证、中期检查、结题答辩等课题三段介入常态化管理模式,对学校各级课题进行动态管理,积极推进学校一线教师课题研究规范化管理进程,保证学校教师的各类教研课题能够正常开展研究工作,并能够及时地给予技术上的指导和问题解决。加强研究成果的总结梳理,指导教师做好课题研究中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工作;

  (三)丰富校本教研的内容和形式,组织好各种校本教研活动。完善符合学校实际的校本教研模式,丰富校本教研的内容和形式,加强教师之间的相互学习和交流,更新教学观念,改善教学行为,提升教学水平;

  (四)加大教育科研经费的投入力度,注重科研成果的推广和交流。在人力、财力资源分配使用上适当倾斜,以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章  学校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依法治校,做到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

第五十二条 学校规章制度包括规范性制度、程序性制度、评价性制度和奖惩性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实施民主管理,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工作应在民主程序内进行,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务会议制度。重大问题经党政工主要负责人酝酿,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设想。在调查研究、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提交教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决定,与教工福利待遇密切相关的问题,应提交教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十五条  学校要科学地形成校长室、工会、教导处、总务处、年级组、教研组等机构组成的管理网络,做到指挥畅通、分工合作、条块结合、各司其职。

第五十六条  学校的人事管理要认真贯彻《江苏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根据市教育局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聘用人员。在本校现有人员中公开选聘。学校聘用的教师必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对所聘用的教师,根据学校的职数、教师的实绩,可以实行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成立聘用工作小组,就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具体事项向校长提出建议。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聘用、奖惩、待遇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向校长和教职工本人提出调解意见。

 

第十二章  学校的财产、财务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六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统筹兼顾,量入支出,保证重点,收支平衡。

第六十一条  学校财产均属国有资产。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收费许可。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四条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结构和用途。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D级危房。

第六十五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六十六条  学校可以接受社会的捐资助学。社会捐助的钱、物按照制定的相应规章制度使用,必须用于教育教学,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七条  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十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十八条  主要职能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财务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和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建议校长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第六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

第七十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执行。

 

第十四章  家长委员会

第七十二条  成员产生和组织形式

(一)家长委员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了解和关心教育,懂得一定的教育规律,关心学校,能为学校工作出主意、提建议;

2、具有比较丰富的家庭教育经验,并有较好的教育效果;

3、能为学校工作和改善办学条件提供一定帮助;

4、具有某方面特长,能为学校开辟课外教育渠道提供帮助。

(二)家长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必须能代表各个层面家长,既有代表性,又有权威性。由学校或班主任推荐候选人,经学校行政研究,征求个人意见后确定,并由学校发给聘书。委员实行“一年一调整”的交替任期制。

(三)家长委员会设正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秘书一名、委员十二人(班级数)。由学校提出建议名单,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七十三条  家长委员会的职能作用

(一)与学校紧密协作,发动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各项教育工作;

(二)协助学校宣传落实有关教育政策、法规,向家长介绍学校的计划、工作、成绩,自觉维护学校办学声誉;

(三)介绍优秀家长教育子女的事迹及经验,引导广大家长科学地进行家庭教育。动员所有家长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和家长学校;

(四)参与研讨学校发展中重点问题,协同学校提高、改善办学质量;

(五)分析、归纳家长们所反映的问题,将有关意见、建议及时提供给学校。协调学校与社会、家庭的关系,增强教育的合力;

(六)大力支持学校工作,利用家长广泛联系社会的优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给予人力、智力、物力、财力、信息、交通等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第七十四条  议事规则

(一)确定事项的主题和议程:家长委员会会议应当有明确的议题和议程,并发出消息通知所有参会成员。家委会成员之间应充分沟通,协商确定会议议程,以确保会议顺利进行;

(二)确定议事主持人和秘书:前期应当确定主持人和秘书,主持人负责准确有序地主持会议,秘书负责记录会议内容,帮助主任归纳和总结结论;

(三)准备必要的议程材料:为了让参会者更好地理解议题,家委会应为会议准备相关的材料(如图表、数据、报告等);

(四)家长委员会议事原则上每学期举行会议不少于2次,讨论、落实、总结委员会各项工作。

 

第十五章  学校与社区

第七十五条  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部分,要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和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积极在社区内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七十六条  学校要依靠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亲身经历、在经历中体验的机会。

第七十七条  学校要热情为社区服务,积极组建志愿者服务队,组织师生为社区开展一些力所能及的服务工作,但是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和演出活动。

 

第十六章  学校办学的监督与章程的修订

第七十八条  学校由市教育局对办学实行组织监督。

第七十九条  学校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办学实行民主监督。对学校主要领导成员的学习、廉洁、实绩等实行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和考核。

第八十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对办学实行社会监督。

第八十一条  学校要以积极的态度接受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八十二条  学校要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按规定接受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八十三条  学校如遇撤并或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等发生重大内容变化时,应及时制定善后处置的方案和提供学校财产清单,报市教育局和审核,并认真按市教育局的决定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成立学校章程修改及制度建设工作小组,由学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代表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推进章程修改和制度建设工作。小组设立一个专门负责编写、修改章程和制度文件的工作组,由专职人员和相关学科专家组成。

 

第十七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同意后通过,并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同意后通过,并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八十六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学校中原制订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为准。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宜兴市屺亭中学校长室。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自市教育局批准之日起施行。

2024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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